黑料吃瓜网免费进入:tttzzzsu黑料入口吃瓜-重新认识中国女性丨法律史视野下的女性财产权益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是一本探讨中国古代妇女财产权变迁的经典之作。作者白凯从法律史和妇女史的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了宋代至民国,女儿、寡妇、妾等不同女性群体在财产继承方面的实际状况和变化趋势,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女性在历史长河中的种种境遇。近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大学问与中信书店、Xmind共同发起的“重新认识中国女性历史”系列沙龙邀请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赵珊、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蒋正阳,一起重新审视近千年来中国家庭财产继承体系中女性的角色与地位,探索法律与历史交织下的女性财产权益变迁。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美]白凯著,刘昶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7月出版
二十多年前,该书英文版和中译本问世后,迅速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与热议。有学者明确指出,“她(白凯)不仅为未来的法律史和女性史研究画下了基准线,还为该领域学者的进一步讨论提供了充足的材料”。请两位老师谈谈这本书的重要性/突破性在哪里?
赵珊:这本书的英文版问世至今将近26年了,为什么在法律史、社会史和文化史上,我们一直不断地提到这本书?首先,它突破了以往以男性财产继承为中心的视角,转而引入女性的视角。中国传统的家庭财产继承,是以男性为核心的,女性似乎被隐身了。但是从白凯的研究中可以看到,妇女不是和继承完全没有关系的,她通过拆分两个概念说明了这一点,一个是“分家”,一个是“承祧”。女性可能在分家的过程中,最多获得一份妆奁,就是我们常说的嫁妆,但是在承祧的过程中,女性其实有非常大的可能参与财产的分配,也就是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作为一名女性学者,白凯从女性的主体性角度来切入这个问题,是对既往研究的重要突破,这也是这本书之所以能够得到持续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这本书涵盖了将近1000年的时间跨度,这种长跨度的历史研究是非常难以驾驭的,涉及不同的朝代、社会风俗的转变、政治的转变等等,讨论这么长时段的法律问题也是非常困难的,但是这本书非常好地驾驭了妇女财产权利在将近千年之中的转变历程。
再者,虽然从题目中好像看不出这本书和法律直接相关,但是它考虑的都是法律上的问题。这本书成书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白凯和黄宗智两位老师开创了在法律史研究中大量使用基层司法档案这一研究传统。这本书中也使用了400多个案例,从中可以看到,当时那些女性是如何利用法律或者如何被法律所期待,在法庭上是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是自己的权益如何被侵犯的。书中的案例具体而真实,而不只是从宏大叙事的角度来表述的。
我觉得,正因为以上三点,使这本书能够在出版后的20多年中不断地被重复、不断地被提及、也不断地被模仿。
蒋正阳:这本书实际上梳理出了一个非常详细的、960-1949年间的妇女继承权的变化。
刚才赵老师已经讲到,女性视角是这本书一个非常重要的,或者说有开拓性的部分。具体到古代社会,妇女其实就是作为妻子、作为女儿、作为妾的女性,她们有不同的身份,在这三种身份当中,她们的继承权有非常大差别。如果从儒家对法律的影响来看,我们会以为是男子、儿子去均分财产,没有妇女什么事。在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和滋贺秀三的研究看来,确实是这样,如果说宋代女儿可以有一定的继承权,那也是历史的例外。
但是白凯从女性的视角发现了分家和宗祧继承的不同,也就是说,其实是有1/3的女性,在她当女儿和当妻子的过程中,会出现获得继承权的情况,即作为女儿却没有兄弟,或者作为妻子却没有生出儿子,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通过分家来继承,而是选择一个继子,通过宗祧继承来继承。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存在女性有继承权的空间。
这本书的另一个特点是使用档案去研究。为什么要用这些司法档案?因为如果只看法律条文,比如说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好像是看不到女性财产权有什么变化。但是当我们研究司法案例会发现,一些成为寡妇的人通过向县官起诉去争取自己的财产权,这就呈现出跟法律规定不太一样的画面。法律实践跟法律的表达或者官方宣介的情况存在一定的冲突。
具体到使用什么样的档案,如果只看中央档案,有可能它跟地方州县的审判又有所不同,所以白凯用到的四川巴县档案、顺天府宝坻档案,还有台湾淡水新竹档案,在地域上有比较全面的覆盖性,同时涉及了基层法院以及较高级别的省级法院。
最后一点观点上的突破。研究法律史的都知道宋代“女儿给半”,这是日本学者通过研究《名公书判清明集》发现的,即女儿可以继承儿子能够继承份额的一半,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但是这本书通过论证直接推翻了这个认识,白凯认为这不是分家的一个原则,而是宗祧继承的原则。这是一个观点上的突破。另一个观点上的突破,就是妇女继承权的历史图景的变化,它从宋到明清再到民国有一个逐渐增进,又倒退一点点,再增进的变化。稍后我们会再介绍到。

沙龙现场
白凯认为宋代“女儿给半”这件事并不是像之前以为的那么具有先进性,那么,请两位老师谈谈“女儿给半”在实际操作上为什么没有实现所谓的财产上的平等分配?
赵珊:“女儿给半”长久以来是法律史上的一种“成说”,白凯在这本书里非常清晰有力地反驳了这个观点。中国长久以来的传统是男性继承,即常说的“诸子均分”。到了宋代,一些文献中的案例体现出好像女儿可以得到相当于儿子一半的家产,所以很多学者据此认为宋代有“女儿给半”的法律,还推测可能是源于商品化经济的发展。本书通过细致地分析仁井田陞先生所使用的刘克庄的两个案件,推翻了这一成说。这个案件的分析非常之精妙,抽丝剥茧层层递进,读者可以自己去体会。
蒋正阳:虽然日本学者认为宋代存在这一规定,即女儿在分家的时候可以得到儿子份额的一半,但是这两个案例都在《名公书判清明集》里。这里我先简单介绍一下《名公书判清明集》,它是宋代的案例汇编。名公就是当时非常有名的官员、文人或者非常优秀的司法官,其中就包括我们这里讲到的刘克庄,还有我们熟知的儒者真德秀等人。刘克庄审了一个案子,一个男子只有一个女儿,没有儿子,所以他招了一个上门女婿,并且答应上门女婿在自己去世后分给他一半的家产。在他去世的时候,他的遗腹子正好出生,那么他又有自己的儿子了,当然他的儿子就应该继承他的全部家产,那女婿就不乐意了,因为生前明明答应了要给我分一半的财产,现在怎么全成儿子的了,于是他起诉到了衙门。衙门认为,按规定女婿是没有任何资格去争家产的,如果说需要分配给女婿部分财产,也是基于女儿的关系。这里刘克庄就引用了一个条例。这个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分家产的时候因为“女儿给半”的规定,所以女儿、女婿一起可以得到儿子所能够得到的家产的一半,于是该案司法官就把家产一分为三,儿子得到两份,女儿得到一份。正是因为刘克庄提及了这个规定,日本学者就认为宋代确实有“女儿给半”的法律规定。但是我们如果看宋朝以后的各代,“女儿给半”的规定反而没有了。为什么在宋以前没有“女儿给半”,宋以后也没有女儿给半,单单是宋朝有这个规定?
白凯对这一结论提出了质疑。在论证过程中,她对比了《名公书判清明集》的不同版本。刘克庄的这两个案例在宋代的版本里是没有的。日本学者看的版本是明朝再版的案例集,也就是说明朝版本纳入了刘克庄的两个案例,为什么宋朝当时不放这两个案例呢?白凯的论证是,这两个案例也许确实跟当时其他司法官理解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刘克庄的判决存在一定的误解。最终白凯的推论是,“给半”指的是承祧的情况下“给半”,按照宋代法律的规定,承祧的情形中确实是“女儿给半”的。如果一个家庭中长辈去世,只剩一个女儿,这个时候财产分给女儿一半,国家拿走一半。通过以上论证,白凯推翻了女儿财产“给半”的误解。
宋朝时,女性的权益有所提升吗?这种提升体现在哪些地方?
赵珊:这好像是法律史上的一种“成说”了,现在很多法律史教材上还会保留这一说法,甚至还产生了差异,说“女儿给半”,有的说是全部家产的一半,有的说是儿子财产的一半。
其实不论怎么解释,这个观点反映了女儿在宋代能够获得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尤其是在“户绝”的家庭,也就是说这个家庭里没有成年的男性来承继宗祧的情况下,女儿可以获得一定的财产。如果和之后的明清时代相比,大家也会发现宋代的女儿确实能够在没有兄弟的情况下继承父亲的财产。
蒋正阳:宋代的规定跟唐代有一定延续性。唐代其实也规定了在一个家庭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财产就先归男性的其他的亲属,如果也没有这些亲属的存在,那就全部归女儿。到了宋代国家又主张了财产的一部分,即绝户制度。我们说“户”,对于家庭来说,是父系宗族的延续,但是对于国家来说,户其实是征税或者是要求劳役、赋役的单位。在绝户的情况下,提供赋役的单位就消失了,国家如何去挽回赋役单位消失的损失,一个方法是从绝户的财产里取走一部分,也就是说女儿继承其中的一部分家产,国家拿走一部分的家产,通过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国家在征收赋税或者是征收劳役方面的需求。
到了明清时代,寡妇的继承权在某一种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但是这种提高跟当时的贞洁崇拜是有关系的。贞洁观念如何影响女性的财产继承权?
赵珊:举个例子,明代初期有一个新的法律规定对妇女的财产继承权产生了重要影响,书中称为“强制侄子继嗣”。寡妇在丈夫去世且无子的情况下,宗族要为她选择一位嗣子,强制侄子继嗣就意味着要从昭穆相当的侄子辈里边选一个关系最近的来承嗣,这称为应继。在这种情况下,寡妇对于选择这个继子没有任何发言权。在此之后,正是由于贞节观念的推动,不论是寡妻还是寡妾(正妻也已去世的情况下),只要是留在家里为男方守贞不再嫁,就能够在择继问题上享有主动权,选择一个自己喜爱的晚辈来承嗣,这称为“爱继”。看似好像只是一个继承人的区别,但实际上这也影响到这位孀妇的财产权益,首先如果她选择的继子年龄较小,那么她实际上能够获得整个家庭财产的监护权,其次是她与自己看中的继子的关系相对来说会比较融洽,对于她以后的生活来说会比较有利。
所以从中可以看到,对贞节的看重其实是放松了明初“强制侄子继嗣”规定对寡妇财产权利的限制。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这位妇女要留在这个家中守贞不再嫁,所以从寡妇个人权利角度来说似乎贞节观念对她也是个限制。
蒋正阳:寡妇选谁来做自己的继子这件事为什么重要?我们来看这本书中的一个案例,有一个老太太80岁了,按照应继的顺序,作为她的继子的人选是一个70岁的堂侄,也是一个老年人,继子过来之后,不仅要延续夫家的血脉,还要照顾留下的孀妻,即以儿子的身份来照顾这位老太太。那对于寡妇来说,能不能跟继子和睦相处,对于继子的选择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诸多的侄子里,如果可以选一个长得很可爱的,或者选一个非常贤能的,都能够很好地照顾这位寡妇,也更能够体现其个人利益。所以明代法律规定强制以血脉最近的侄子为嗣,其实是对寡妇的原有继承权或者说财产监护权的一种限制。但在贞节观念的约束下,守贞的妇女的这种权利限制则不再成为一个问题。
我们通常提及贞节的烈女或者是孀妇,会将其视为封建社会对于女性的极大的压抑。但白凯的研究却发现在这种压抑当中,其实又赋予了守贞妇女一定的权利。一般来说,在普通农业家庭中,依附于夫权或者父权的妇女没有在公共场合的议事权,在家族里的地位是比较卑微的。然而,如果这些妇女达到了守贞的要求,我们这里说的贞节妇女,是因守贞受到旌表的那些妇人,即她们在30岁以前就丧失了丈夫,在之后的20年里面,她们一直也不再嫁给新的人,继续留在夫家。到了50岁的时候,朝廷就会旌表她们,给她们立一个牌坊,甚至皇帝还会给有的贞洁孀妇赏予黄金来方便她们在没有丈夫的情况下可以继续生活。
当然旌表的年岁也是随着时代变化的,因为能做到上述要求的人很少。但是朝廷为了表明自己统治期间道德风尚良好,贞女或者烈妇并不比其他历史时期少,怎么做呢?只好缩短守贞的时间。本来50岁以上的孀妇才能被旌表,现在对于不到50岁就去世、但已经守贞10年的,也给她立一个贞节牌坊。后来,甚至缩短到只要为丈夫守贞6年,也可以立一个贞节牌坊。
那么这个贞节牌坊除了刚才讲的获得朝廷褒奖,并且朝廷赐给一些赏金之外,还有什么实际的好处呢?实际上,守贞妇女获得了原本在父权社会中完全没有的权利。首先,守贞妇女的家庭成员可以获得朝廷赋税上的减免,甚至本来朝廷要从这家征劳役,现在可以减免或者豁免劳役。由于守贞妇女给整个家族带来了很多利益,在家族中当然会获得更多的重视。县官判案的时候也会考虑到,来告状的寡妇如果是节妇,那么应该怎样处理她和夫家的纠纷。具体到选择继子,县官也会顺节妇的心意。比如法律规定必须得选血缘最近的侄子,寡妇却要选一个血缘更远的堂侄怎么办?毕竟将来继子是要跟她一起生活的,县官就会考虑允许她选喜欢的堂侄作为继子。从这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守贞这种非常不合理的要求,其实对于那些受到了旌表的妇女来说也带来了一定的利益。
看起来节妇好像是在财产继承权上更有话语权了,但其实是让渡了自己再嫁的权利。明末清初,兼祧继承开始盛行。俞樾的《俞楼杂纂》提到:“大宗和小宗都可以兼祧,只是对亲生父母和兼祧父母的守孝年限不同。”随着封建集权不断地加强,家长制呈现出新形式,兼祧制度可谓是宗祧继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那么,宗祧、承祧、兼祧以及涉及大宗小宗,分别是指的是什么,与财产继承都有什么关系?
赵珊:宗祧其实和祭祀有关。宗指的是供奉祖宗的庙,祧是指供奉远祖的庙,可以简单理解为代表家族的血脉传承,能够延续祭祀的责任,也延续家族的财产。自古以来能够获得宗祧权利的肯定是男性,宗祧继承简称承祧,就是继承先祖的宗祧、血脉的意思。
关于大宗小宗的问题,要追溯到西周的分封制,比如说一个诸侯有好几个儿子,其中的嫡长子能够继承他的爵位和身份,余子就分封到别的地方去了。在这个过程中,嫡长子这一脉就叫大宗,其他儿子就是小宗。假如嫡长子又有好几个儿子,之后分封的时候,也是他的嫡长子继承了他的大宗,其他儿子又会变成小宗。在很多世代延续的大宗族里,一直下来的大宗会承担整个宗族的很多责任,也掌握了宗族的一些权力。
所谓兼祧。兼就是兼而有之的兼,兼祧是一种非常独特的现象,比如说兄弟三人,只有其中一个生出了一个儿子,其他的都没有儿子。在这种情况下这一个男孩既承继他父亲这一脉,也承继他大爷和叔叔的宗祧,这就称为一子兼祧三门,当然也有一子兼祧两门的情况。那么这个唯一的男性后代就要承担赡养、祭祀等等的责任,但也会继承几门的财产,而且还可能娶多位妻子。举个例子,最简单的一子兼祧两门,这位男性后代承继父亲和叔叔两方的宗祧,父亲会给他娶一房妻子,叔叔也会给他娶一房妻子。这两个妻子各自生的儿子分别承继父亲和叔叔两房血脉上的延续。那么,这两房为他娶的妻子有没有谁是正妻谁是妾的区分?明清时期的社会惯习是把她们当作平妻,认为她们的地位是相当的,因为她们各自承祧不同的门户。但是实际上很容易产生问题,比如当一子承祧两门的这位男子去世之后,在两房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哪一房的妻子享有财产监护权,这时候就可能会因为谁是妻谁是妾、谁先谁后的问题产生争议。
蒋正阳:大宗小宗不是固定的,它是相对的。比如说诸侯相对于天子的这一脉是小宗,但它相对于自己诸侯国内的其他支脉又是大宗。除了天子这一脉之外,其他人可以说既是大宗又是小宗。热播剧《知否》里面的一个著名片段是明兰关于立嫡立长的讨论,这一段充分体现了明兰的智慧。她说贤与不贤是容易伪装的,但是嫡长顺序是生来就决定的,这种顺序是更不容易引发纠纷的一种继承方式。兼祧也是一样的,它原本是适用于大宗的继承的方式,因为只有大宗担心血脉断掉,所以允许次支来兼祧这一宗,使这个血脉延续。对于普通人来说,五世之内是可以断的,所以兼祧一开始不适用于普通人,但是到了后来,因为这些断绝的分支不断要找远亲来继承,甚至找外姓作为继承人,比如说李氏家族没有后代了,找一个王氏的后代来当李氏家族的继子。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时代过去后,原来大宗使用的兼祧之礼就向下适用到庶人了,所以民间采用了这种做法,法律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也承认了兼祧的合法性。当然,正如赵老师提到的,兼祧仍然区分妻和平妻,她们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地位。
兼祧制度出现,对于女性的继承又有了一些影响,但这种影响其实对于妻和妾来说是完全不一样的。那么,老师可否谈谈不同阶层不同身份的女性在财产继承的变迁中获得的权益有什么不同?
赵珊:我觉得在女性继承这个问题上,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更突出的问题其实不是来自阶层,而是身份。女性在继承时所面临的差异其实是由于不同的身份,比如是作为家里没有兄弟的女儿,还是作为没有丈夫也没有亲生子的寡妇,或者说是作为妾,等等。
以妾来说,在清代,大清律例中有很多用来规范妻的行为的条款,同样可以用来规制妾,甚至有一种妻妾并论的感觉。其实在唐或者是唐以前,妾的地位基本可以说是比较高级的婢女,在家庭中的身份远没有清代的妾高。明清时期对贞节观念的重视,使守寡的妾在很多情况下享有和寡妻基本相同的权利,比如说在家长和正妻都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寡妾也有择继的权利。而在更多的情况下,妾不能享有正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财产权利。
但是到了民国时期又变得不一样了,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的思想反映在法律中之后,妾的地位变得非常尴尬,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如何处理社会中仍然广泛存在的妾。民国初期的时候,立法者认为纳妾不是婚姻,所以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后来的国民党法律将纳妾视为通奸,而中国共产党的法律始终将纳妾认定为重婚。虽然他们对纳妾这一行为的定性不同,但他们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妾的财产权利,能够从男方那里获得经济扶养。
从法庭案件中可以看到,更多是都市里的女子受到新的思想熏陶后,去法庭上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属于自己的那份权益。因此除了身份之外,如果说到阶层,那么更可能是民国时期都市和农村的这种区别,当然有很多妇女团体在城市组织活动、很多报纸期刊尖锐地讨论这些议题,那么城市妇女会更多接受到新思想,也更容易走上法庭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蒋正阳:不同的阶层在遗产继承上受到的影响不同。比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一个孤女去赎回自己爹爹卖出的田产,价值87贯,在当时应当也是比较贵的一份财产。到了1940年的北平,有一个案件是母亲告自己的儿子太败家了,丈夫留下的财产被儿子败得只剩一套房子,价值2万,这位母亲担心儿子如果继续变卖家产,她养老都成问题了,于是她就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财产,把财产变卖了分给自己和儿子各一半。所以,继承权对于不同的阶层是不一样的。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实践中很少有人会上诉到法庭,如果家产很微薄,可分的份额甚至不足以支付诉讼费,所以民间很多还是堂侄直接继承财产,也没有什么司法纠纷产生。
法律的实践与表达不是统一的。习俗或者风俗,甚至是经济状况都会影响到法律的表达和实践。可否再举例谈谈?
赵珊:民国时发生了一起著名的财产争夺案。盛家女儿与儿子之间的争夺,就展现出了旧习俗与新法律之间的一些争议,也涉及当时法律更变的矛盾和冲突。刚才蒋老师提到,很多贫穷人家其实没有什么家产可分,那么盛家留下了多少家产?1916年盛宣怀去世,他留下了价值1295600两白银的家产,在当时相当于1000万美元。关于盛家家产发生了不少于七桩法律纠纷,而且这些纠纷基本都和女性相关,其中两起是未婚的女儿起诉兄弟子侄们争夺家产,还有一件是关于已婚的女儿,另外几件是关于已婚的孙女和外孙女争夺家产。
盛宣怀对于他遗产是有分配安排的,除了给寡妻的抚养费和女儿的嫁妆之外,剩下的一部分财产分了两份,一份是由5个儿子进行均分,另外一份建立愚斋义庄,类似一个管理家族财产的基金,这在当时被认为是财团法人。到了1927年,国民革命政府以军费开支巨大为由,要求盛家交出义庄40%的财产充当军费,剩下60%。1928年,财政部允许盛家把这60%的财产拿回去。这60%的财产拿回来之后,两个未婚的女儿盛爱颐和盛方颐就起诉了他们仍然在世的三个兄弟,还有两个侄子,因为那两个侄子继承了他们已经去世的父亲(的财产),要求对这些家产进行重新分配。
1928年是法律史上一个比较重要的节点,国民政府颁布了很多新的法律,也明确承认了女儿和儿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盛家两位女儿就是以此为由要分家产的。儿子们的辩诉理由是什么呢?他们认为,这是我父亲留下来的遗产,我们5个儿子已经分了其中的一部分了,现在的义庄财产也应该是当时遗产的一部分,也应该由5个儿子均分,这里没有女儿什么事,因为之前已经给女儿留了嫁妆。二者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此。但是在法庭上,儿子的要求没有得到支持。法庭认为义庄财产不同于之前五个儿子平分的那些家产,义庄属于财团法人,这些年还在运转,其中有财产的增长或者损失。现在拿回来的60%财产属于盛家一份新的家产。正好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允许女儿和儿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所以这份义庄财产应该在所有盛家的儿子和女儿之间进行分配。
盛爱颐女士打赢了这场官司,也由于当时报纸媒体的大肆宣传,盛家争产案也在社会上引发了非常大的争议。在这个案件中能看到,在社会、制度和法律变革的过程中,很多事情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制度的落地与传统社会习俗的影响互相交织。正是这些司法档案能够让我们看到其中的争议焦点,展现了非常生动的历史。
蒋正阳:通常我们认为民国和清代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民国是一种现代型的法律,清代是传统的法律,但是阅读这本书会发现,民国要分成两段来看。一段是前20年的民国,一段是1929年到1930年《民法典》颁布之后的民国。在前20年虽然颁布了很多日本留学回来的知识分子参与起草的法律,甚至是日本的法律学家包括冈田朝太郎等帮助起草的西式法律草案。不过,这些现代类型的法律草案并没有真正去落实或生效,司法实践中继续采用了清朝《大清现行刑律》中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所以在前20年,法典的规定跟民间的习俗更贴合,这些习俗本身也适应了之前几千年的法律规定。到了1929年、1930年前后,立法者根据德国、日本的民法,颁布了新的民法,这时候的民间习俗就跟法律发生了极大的割裂,法院或者司法的官员去处理案件的时候就会面对更大的困难。新的法律观念不被民众普遍接受,司法官就要按照他们旧的习俗去处理,这中间就会有很多的拉锯。黄宗智的《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就讨论了民国最初的20年跟后来国民党政府颁布《民法典》两个阶段,民法和习俗的存在极大的差异。结合《中国的妇女与财产》,我们可以看到民国前期和后期不同的法律对于妇女的财产规定也是有相类似的影响。因此,我们就不能够完全按照政权更迭去推测法律随之完全变化,它存在一定的延续性,法律变化之后会产生立法和司法如何妥协,以及如何与民俗达成平衡这样的问题。
赵珊:1928年颁布了新的民法,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仍有层层阻碍。即使立法原意是好的,但在落地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民国早期,法律没有把纳妾定为重婚、坚决地禁止纳妾,在当时的社会中,有非常多妇女团体不断呼吁。但是立法者可能出于自身既得利益的考量,比如他们是社会中纳妾的主要群体,而对此视而不见。所以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很多,不仅有社会习俗的影响,还有其他各方面的影响。
人们有时候习惯于找一个节点,比如某某重大案件影响了法律的出台或实施,带来了多么重要的转变。其实在女性财产权益这个问题中,很难找到这样一个标志性案例,但每一个案例都有它的重要意义。放在整个历史进程来看,这些权益的获得和法律的改变,其实是千千万万女性默默争取和抗争来的。这本书用了400多个案例,可能还有上千上万个案例,这意味着有无数的女性在自己的人生中去做出过这样的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