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料门-今日黑料-最新足球宝贝:黑料网 - 今日黑料-夫妻争吵妻子跳楼致残被丈夫送回娘家,法院:丈夫应承担扶养义务
我们知道 " 一日夫妻百日恩 ",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关爱,相互扶持,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然而,在生活的琐碎与挑战面前,婚姻中的双方有时也会面临考验,甚至走向破碎。当夫妻一方身患重病,另一方选择逃避,该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丁某(女)与陈某(男)于 2012 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生活甜蜜。但好景不长,随着时间流逝,面对生活中的柴米油盐,双方因性格差异感情逐渐产生裂痕。
2013 年 8 月的一天,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陈某负气出门,妻子丁某一人在家情绪激动,从自家五楼窗户一跃跳下,坠地造成伤残。经鉴定,丁某属伤残二级,终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生完全性护理依赖,依赖程度属一级。
丁某生活不能自理后,身为丈夫的陈某却避之不及,不仅将丁某送回其父母家中,当起甩手掌柜,把照顾妻子的责任全部推给年过七旬的岳父、岳母,更是拒绝接丁某回家,也没有为丁某治疗康复支付过分文费用。丁某的生活起居完全依赖其父母的照顾,丁某既无经济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丈夫陈某的做法令人寒心,无奈之下,丁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
法庭审理
法庭上,丁某认为,在自己既无经济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陈某作为丈夫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保障丁某生活正常维持。
陈某辩称,夫妻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丁某生病期间没有和自己共同居住,对自己、对家庭都没有尽到妻子的义务,丁某也应该向自己支付生活费。因此,不应该让自己承担丁某的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与原告丁某自 2013 年 3 月即分居,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均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但丁某从 5 楼坠落,经鉴定为二级伤残,终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终生完全性护理依赖,丁某既无经济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陈某作为其丈夫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保障丁某生活正常维持,丁某要求陈某支付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给付原告丁某生活费 19415 元;给付原告丁某护理费 34800 元。
法官说法
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和精神上相互慰藉的义务。这种义务即使权利也是责任,任何一方都有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本案中,丁某与陈某虽然因性格差异和生活琐事导致感情破裂,但婚姻关系并未正式解除,因此双方依然负有扶养对方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作为丈夫的陈某身体健康,有完全劳动能力,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 " 需要扶养 " 的一方,其要求妻子丁某承担扶养义务,于法无据,其主张自然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
在处理这类涉及夫妻扶养义务的案件时,大家要注意:扶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定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
夫妻之间相互扶持、患难与共不仅是一句承诺,更受法律保护。夫妻间的抚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抚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当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情感结合,更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一旦双方登记结婚,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便包括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在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逃避自己的责任。大家要深入地理解婚姻关系的法律约束力,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